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65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挺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挺祥前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假釋出監,於100年4月13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同年5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而執行完畢。受刑人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為累犯,且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交簡字第1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5年2月9日確定;再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經定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8月,於95年7月24日確定;復㈢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71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10月,於96年3月12日確定,前揭案件㈠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案件㈡㈢經減刑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經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0年4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而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受刑人於101年2月3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56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6月17日確定,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另經核閱本院刑事判決書1份認為無誤,堪認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詎原確定判決漏未論以累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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