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告乙○○原告甲○○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法官田幸艷
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