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七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邱安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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