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丙○○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