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О四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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