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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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二二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於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消費時所偽造之「乙○○」名義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共計參張均沒收;上開簽帳單銀行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名佳美百貨廣場,竊取乙○○所有之粉紅色皮包一個(內有誠泰銀行及花旗銀行信用卡各乙張、大眾銀行提款卡三張、乙○○國民身分證、現金新台幣(下同)五千元),得手後旋基於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冒稱為持卡人乙○○之弟並得乙○○之授權,持乙○○所有之上開信用卡,至附表所示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下稱特約商店),以該信用卡刷卡購物消費,並交付乙○○所有之上開信用卡,供該特約商店在終端機上刷卡辨識,經授權並列印消費帳單後,連續以偽造乙○○署押之方式,並以複寫之方法,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上偽簽「乙○○」之署押,以為以乙○○名義為購物消費,允諾付款與發卡銀行之意思表示,而偽造乙○○名義之簽帳單之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將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交付該特約商店,使各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其經乙○○本人同意消費,而交付其所購買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價值之物品,先後共計如附表所示三次,均足生損害於乙○○、各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誠泰銀行、花旗銀行。丙○○於上開特約商店購得金手鍊二條後,即至台北縣新莊市○○○路○○號長鴻銀樓賣出一條,嗣於同年月五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經警循線查獲,並查知上情。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⑵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⑶證人即雅麗珠寶店負責人甲○○於警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亮儷珠寶店店員 林宜靜 於偵查中之證述、⑷贓證物品、扣押物清單、金飾買入登記簿各一紙、金鍊照片二紙、⑸誠泰銀行及花旗銀行函及所附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被告偽簽之乙○○簽帳單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銀行存根聯)影本三紙、⑹台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刷卡時間│消費商店│刷卡金額│銀行卡號│││││(新台幣)││├──┼───────┼────────┼──────┼────────┤│一│八十九年六月一│亮儷珠寶店│九千元│花旗銀行│││日│││四五六三—一三○││││││○—四四八三—五││││││二○一│├──┼───────┼────────┼──────┼────────┤│二│八十九年六月一│雅麗珠寶│九千元│花旗銀行│││日│││四五六三—一三○││││││○—四四八三—五││││││二○一│├──┼───────┼────────┼──────┼────────┤│三│八十九年六月一│雅麗珠寶│八千元│誠泰銀行│││日二十一時四十│││四五七九—七六二│││二分│││七—一二六○—五││││││○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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