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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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泳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