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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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柯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忠男 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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