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梅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