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9號
原   告  詹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岡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
,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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