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五│九十二年│南│九十二年│南│九十二│││││南投地檢││品制│期月│七月間某│投│毒偵字第│投│年訴字│九十二年│同│上│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危條│徒│日至同年│地│六八六號│地│第四二│十二月三│││一月│執字第七││害例│刑│十一月一│檢││院│一號│十日│││十九日│八二號││││日│││││││││││││││││││││││├──┼──┼────┼─┼────┼─┼───┼────┼─┼───┼────┼────┤│毒防│有十│九十二年│南│九十二年│臺│九十三│九十三年││││南投地檢││品制│期月│七月間某│投│毒偵字第│中│年上訴│四月七日│同│上│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危條│徒│日至九十│地│六八六號│高│字第一││││五月│執字第七││害例│刑│三年一月│檢││分│八二號││││七日│七九號││││八日止│││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