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2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2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四五一三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五樓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發票日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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