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一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華城國際移民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貳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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