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債權人 陳天洲 即旺真久企業商行上列債權人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255406)清晰影本一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