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96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許秋琴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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