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葛國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掏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掏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掏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掏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柯富元因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先後於民國102年2月1日、同年3月22日、4月26日發布通緝中,現住所不明,無從對之合法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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