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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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八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2日第80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8條係修正董事連任之限制,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此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修正後第1條係增列聲請人之地區教會、第16條係增訂章程之適用法規及修正章程訂定之程序,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北部台│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以│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下簡稱本法人〉。││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龜山、壽山、 宏恩 、桃園、中│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 迦南 、 迦光 、 八德 、僑愛│山、迦南、迦光、八德、僑愛││、大溪、南崁、蘆竹、大竹、│、大溪、南崁、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 楊梅 、富岡榮耀、新豐│恩典、楊梅、新豐、竹北、公││、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園、二重埔、新竹、新竹韓國││、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中正、啟信、香山、竹南、││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大甲、苗栗、公館、獅潭、│館、獅潭、卓蘭、東勢、中會││卓蘭、東勢、中會常置委員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中會事務所。││所。││├─────────────┼─────────────┤│第八條│第八條:││董事之任期訂為參年,連選得│董事之任期訂為參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得超過二任。補│連任。補缺董事其任期限於前││缺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任者之任期。││期。││├─────────────┼─────────────┤│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民法│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有關││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章程制│規定辦理轉成新竹中會,並報││訂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中會接│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改時亦││納,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法│同。││定登記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