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秋蘭 (即 陳樂壽 之繼承人)
陳煥賓 (即陳樂壽之繼承人) 陳敬翔 (即陳樂壽之繼承人) 陳妤瑄 (即陳樂壽之繼承人)前列陳敬翔(即陳樂壽之繼承人)、陳妤瑄(即陳樂壽之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劉秋蘭(即陳樂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樂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樂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