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5年3月初某日起至95│95年4月22日起至│95年5月17日起至│││年6月24日止│同年5月12日止│95年6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95年度偵字第8656號│95年度偵字第4772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738號│95年度彰簡字第1095號│95年度上易字第1544││實││││號││審├──────┼──────────┼──────────┼─────────┤││判決日期│95.8.9│95.12.13│96.1.23│├─┼──────┼──────────┼──────────┼─────────┤││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738號│95年度彰簡字第1095號│95年度上易字第1544││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5.9.22│96.1.15│96.1.2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他字第1815號│96年度執字第735號│96年度執字第1208號│││(中高分檢95執1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