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323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聲請狀所列之證物。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