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賴厚卓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一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