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77號
原   告  綠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龍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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