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司板簡調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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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簡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相 對 人  江聰明
相 對 人  陳慧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聰明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江聰明、陳慧萍間於民國
(下同)95年7月4日就相對人江聰明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
所為債害債權行為予以撤銷,依其原因事實認定,其訴訟標
的為撤銷相對人所為上開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核其法律
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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