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44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被   告  王阿玉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99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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