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
理由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均未到案執行,並經命警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之行蹤,而具保人經同署檢察官通知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惟具保人仍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 博崎 95執字第7032號字第66770號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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