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俊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趙俊柱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趙俊柱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趙俊柱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於民國100年1月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聲請人所自行提出160期,利率5%,每期月付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還款方案,經債權人以保證債務不納入前置協商為由,而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200萬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趙俊柱前於101年3月6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案件裁定准債務人趙俊柱自101年8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經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更生事件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499,968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409,647元,債權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陳報債權額為14,085,088元,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陳報債權額為68,817元,共計15,063,520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後公告並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無人於10日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債權表已於101年10月29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更生事件、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從而,債務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1,200萬元,本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且本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定。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3月8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