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筱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現金卡」肆拾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叁拾玖萬
捌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易貸金」貳拾玖萬肆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
柒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1年1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辦上述各項產品使用,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違約金之計算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