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
3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