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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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曉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0207、20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曉穎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經被害人 陳宏達 、 黃賢彬 立據領回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0207號卷第39-40
頁、109年度偵字第20287號卷第28頁)在卷可稽,則本案被
告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