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債權人台東縣都歷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吳新 作債務人 吳忠明
吳菊妹 許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吳忠明於民國89年11月18日邀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5,700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