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啓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三)關於「於102年10月24日15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1年10月24日15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三)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6號案件全卷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賴寶合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