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9年度易字第3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豊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89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康豐隆」之記載,均更正為「康豊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文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