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
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 張登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書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依上揭意旨,上訴期間即應自上開送達日
之次日起算至108年1月14日屆滿,然上訴人延至同年月15
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本院收文章可參,是上訴人之上
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