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婉君
被 告 吳志翔 (原名 吳志豪 )
詹宜榛 (原名 詹芬琴 )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翔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7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