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98號
抗 告 人 柳景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淑貞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