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翠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麥盛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麥盛登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7月17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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