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戊○○
姚念林 許晏賓 被告己○○
乙○○丁○○丙○○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姚念林
許晏賓右列被告等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婉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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