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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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陽日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八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貳拾叁萬肆仟零陸│GB五七四二四0│六個│││司葉達雄│││拾元│七│月│├─┼─────────┼─────────┼───────────┼────────┼────────┼──┤│2│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壹拾玖萬柒仟陸佰│GB五七四二四八│六個│││司葉達雄│││伍拾肆元│九│月│├─┼─────────┼─────────┼───────────┼────────┼────────┼──┤│3│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陸萬零貳佰伍拾叁│GB五七四二五六│七個│││司葉達雄│││元│七│月│├─┼─────────┼─────────┼───────────┼────────┼────────┼──┤│4│益傑國際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伍萬伍仟貳佰叁拾│AC二四一七八0│六個│││ 張金得 │││伍元│二│月│├─┼─────────┼─────────┼───────────┼────────┼────────┼──┤│5│敦頂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總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叁萬伍仟捌佰零伍│PA二九二0七三│六個│││司吳克敦│││元│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