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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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155號、94年度偵字第1163號、1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6月8日死亡,此有屏東縣鹽埔鄉戶政事務所95年9月21日屏鹽戶字第0950001108號函附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