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黃裕民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豫芬 即泉家代書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