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埔里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戶籍設於台北市○○區○○路○○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