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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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被告晴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前趨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被告應給付前趨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被告應給付前趨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法102年2月1日具狀陳稱:第三人前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前趨公司)與本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本院將本件訴訟告知第三人前趨公司等語,嗣經本院依法告知訴訟,惟受告知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且未聲明參加訴訟及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參酌,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前趨公司於101年3月19日與原告簽立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約定動用額度為新台幣(下同)
300萬元,動用期間至102年3月31日止,嗣後前趨公司依約循環動用本金共約2,830,000元,並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5紙,其借款金額、期間及利率概依上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詎料,其中2筆借款業已到期,且供補償之票據俱已退票,故依上開契約第6條第4項後段約定,原告所受讓支票票據除抵償該筆借款外,剩餘者視為抵償前趨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其他一切債務,而前趨公司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目前仍積欠本金2,830,000元。查前趨公司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2,112,000元之支票3紙,並交付原告供作償還借款之用(依上開契約第6條第1項約定),原告自101年10月20日陸續提示後,皆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證,而前趨公司雖仍營業中,惟經原告多次去電及催告函請前趨公司處理支票問題,均置之不理,亦未向被告追索票款,顯係怠於行使權利,又因系爭支票上已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故除前趨公司外,其餘他人均無法行使系爭支票票據權利,是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前趨公司對被告之權利。爰依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26條、第133條及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對前趨公司清償票款及利息部分,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併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經查,訴外人前趨公司對原告尚負欠有本金2,83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之債務未為清償,且已陷於遲延責任中乙節,有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1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5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而訴外人前趨公司對被告確有如附表所示共計2,112,000元之票據債權存在,迄未向被告請求清償票款之事實,亦有原告所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紙、催告函2紙等件影本在卷可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對原告上開主張加以否認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視同自認。依此,堪認原告主張訴外人前趨公司尚負欠其債務,且已負遲延責任,又怠於向被告行使權利等語,應屬事實,堪以採信,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代位行使訴外人前趨公司對被告之票據權利。
六、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前趨公司票款600,000元、567,000元、945,00
0元,及分別自101年10月21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均由原告代位受領,即屬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晴科工程有│兆豐國際商業│101年10月20日│600,000元│AG0000000││││限公司│銀行板南分行│││││├───┼─────┼──────┼───────┼─────┼─────┼──┤│2│晴科工程有│遠東國際商業│101年11月27日│567,000元│CD0000000││││限公司│銀行台北忠孝││││││││分行│││││├───┼─────┼──────┼───────┼─────┼─────┼──┤│3│晴科工程有│遠東國際商業│101年11月19日│945,000元│CD0000000││││限公司│銀行台北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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