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抗 告 人 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 張元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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