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朝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朝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朝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8年12月5日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分別於同年10月19日、12月31日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於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9年4月2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同年5月20日確定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9年1月14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10月19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9月24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100175764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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