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9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4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年12月3日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月2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共3罪),並於同年6月10日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108年6月24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646號判決分別判處7月、4月,並分別於同年4月2日、同年7月15日確定;④持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同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49號、1208號判決判處10月、3月、10月確定。嗣上開案件,①至③於109年4月27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④部分經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而接續執行。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8年7月27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1年7月29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9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763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