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更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核與卷附受刑人前開二案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並無不合,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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