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三0二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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