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93號
上 訴 人  蔡松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亞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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