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93號
上 訴 人 蔡松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亞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