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盧義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 告 江蒼松
江洽枸
江瑞發
江秉翰
蔡惠真
江仁凱
江仁煌
江美珍
江錦鵬
劉承勲
江春茂
黃秀敏
李岱威
李政忠
張妙如
黃顯揚
莊 黃牡丹
林蘭香
李文偉
林秀貞
林秀霞
林秀婉
林秀緞
張芸禎
陳雅惠
陳韡方
陳雅琳
詹惠媗
陳素琴
賴閨燦
被 告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六當事人江仁凱、江仁煌比例「
16/10」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16/1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