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盧義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   告  江蒼松
       江洽枸
       江瑞發
       江秉翰
       蔡惠真
       江仁凱
       江仁煌
       江美珍
       江錦鵬
       劉承勲
       江春茂
       黃秀敏
       李岱威
       李政忠
       張妙如
       黃顯揚
      莊 黃牡丹
       林蘭香
       李文偉
       林秀貞
       林秀霞
       林秀婉
       林秀緞
       張芸禎
       陳雅惠
       陳韡方
       陳雅琳
       詹惠媗
       陳素琴
       賴閨燦
被   告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六當事人江仁凱、江仁煌比例「
16/10」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16/1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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