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乃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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